義烏法檢兩長同庭履職開出2000萬元“罰單” 依法懲處假冒“浪莎”襪案件
4月23日,由義烏市(shi)人(ren)民(min)法院黨組書(shu)(shu)記、院長吳傳檔擔任審判(pan)長,市(shi)檢察院黨組書(shu)(shu)記、檢察長陳新出庭支持公訴的一(yi)起假(jia)(jia)冒注冊商標罪(zui)案(an)件(jian)并當(dang)庭宣判(pan)。該案(an)涉(she)及生產假(jia)(jia)冒浪(lang)莎品牌襪(wa)子并出售(shou),涉(she)案(an)金額(e)超4000萬元,第一(yi)被(bei)告人(ren)王某甲被(bei)判(pan)處有期(qi)徒刑六(liu)年三個月,并處罰金人(ren)民(min)幣二千萬元。
據介(jie)紹,2020年至案發,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“浪(lang)莎”系注(zhu)冊商標的情(qing)況下(xia),未經權利人許可,在其(qi)開(kai)設(she)的加工點(dian)內生產假冒浪(lang)莎品牌襪子并出售(shou)。
期(qi)間,被(bei)告人(ren)王某(mou)(mou)(mou)甲(jia)先(xian)后招募被(bei)告人(ren)楊某(mou)(mou)(mou)、王某(mou)(mou)(mou)乙(yi)為其生產包(bao)裝(zhuang)假(jia)冒(mao)浪莎品牌的(de)襪子(zi)(zi)。被(bei)告人(ren)王某(mou)(mou)(mou)甲(jia)負責(ze)采購生產假(jia)冒(mao)襪子(zi)(zi)所需的(de)裸(luo)襪、帶有(you)浪莎標識的(de)包(bao)裝(zhuang)袋、防偽碼等(deng)原材(cai)料;被(bei)告人(ren)楊某(mou)(mou)(mou)負責(ze)打印訂單;被(bei)告人(ren)王某(mou)(mou)(mou)乙(yi)負責(ze)運輸假(jia)冒(mao)襪子(zi)(zi),打包(bao)、裝(zhuang)車卸貨等(deng)工作(zuo)。
經查,被告人王某甲已銷售假冒浪莎品牌襪子人民幣4000萬余元。被告人楊某非法獲利至少人民幣12萬元,被告人王某乙非法獲利至少人民幣3.5萬元。公安機關現場查扣假冒浪莎品牌襪子、吊卡、包裝袋、包裝盒、防偽碼等物品共計價值人民幣122萬余元。
經商標權利人浪莎針織有限公司鑒定,涉案產品非其公司生產的產品,屬侵犯其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產品。
義烏法院認為,王某甲、王某乙、楊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,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,情節特別嚴重,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。審理后,法庭當庭作出裁判,判決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萬元;被告人王某乙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;被告人楊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。
該案審理法官表示,本案被告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,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,情節特別嚴重,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。同時本案被告人侵犯的是義烏本土知名襪業品牌“浪莎”,該品牌也是“中國馳名商標”,經過多年發展在市場上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。三被告人生產銷售假冒的浪莎品牌襪子,涉案金額高達4000余萬元,非法獲利超100萬元,對案件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,體現了義烏法院依法嚴厲打擊知識產權犯罪行為,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,建立健康有序的知識產權行業秩序,保護服務民營企業創新發展的積極態度。
據悉,庭審還(huan)邀請兩代表一委員參(can)與旁(pang)聽,加大了(le)法律宣(xuan)傳(chuan)的廣度(du)和深度(du),提(ti)高了(le)公眾(zhong)對商標品(pin)牌保護的意(yi)識(shi),強(qiang)化了(le)對民(min)營企(qi)業的司(si)法保障(zhang)與服(fu)務,實現從源頭減少侵權行(xing)為發(fa)生的良好社會效果。